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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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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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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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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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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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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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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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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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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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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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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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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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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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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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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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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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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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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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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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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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00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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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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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7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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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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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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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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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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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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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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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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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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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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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00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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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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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7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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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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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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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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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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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为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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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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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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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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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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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00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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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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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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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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